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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賭場賣香煙水維持秩序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十五條* * *同犯是指兩人以上* * *同犯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六十五條被判處++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以上刑罰的罪行的,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外,賭場涉及黑白++等違法行為,也有可能持有管制刀具和槍支,還有尋釁滋事罪。

1.賭博罪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了兩個與賭博有關的罪名。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還有2005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賭博犯罪解釋》)、《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的解釋》。《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設有賭博機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14進壹步細化賭博犯罪。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標準1。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故意。犯罪分子聚集在壹起賭博或以賭博為生,是為了獲得金錢,而不是為了娛樂。有人認為,《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親屬之間以輸贏財物進行麻將、撲克等娛樂活動的,不予處罰;親屬以外的人之間打麻將、打撲克等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予處罰。所以只要是親戚朋友之間的“小賭”,就不構成犯罪。然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兩高”研究室負責人在《賭博犯罪解讀》中回答我的問題時,特別強調“還應結合輸贏數額綜合判斷。輸贏數額不超過少量財物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否則應當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所以親友之間的應酬也要控制在壹定的數額,否則也可能構成犯罪。本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聚眾賭博是指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組織者從中牟利的行為。此外,《賭博罪解釋》將組織多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並收取回扣、介紹費的行為,也認定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職業是指賭博成癮,無時無刻不在賭博,以賭博收入為生活來源。(2017)案件編號126於0882年初,沁陽人++認為:“賭博是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包括沒有正式職業和正當收入的人,以及有正當職業和正當經濟收入但以賭博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圖片來自網絡。2.賭博犯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賭博罪的刑罰是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在賭博罪的解釋中,對“聚眾賭博”的立案標準有明確規定,概括如下:三。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立案的量刑標準是1。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類似於賭博罪,本罪也要求主觀上有獲利的故意。開的“賭場”壹定是為了在賭博中獲取非法利益。《賭博罪解釋》第九條特別規定,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的費用等。,並不視為賭博。本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客觀要求傳統上,賭場是在經營者的控制下設立、承包、出租,以營利為目的,在場所內提供賭博工具供他人賭博。場所內還設置賭博機或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作為獎品。隨著科技的發展,網上賭場呈現出迅猛發展的勢頭,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圖片來自網絡。2.開設賭場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壹般認為只要開設賭場,就構成本罪,處以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綜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開設賭場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概括如下:4 .賭博罪和賭場罪的辯護要點1。無論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無論是賭博罪還是開設賭場罪,都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故意。這個利潤應該是賭博本身獲得的非法利益。如果壹方開了壹個普通的茶室、棋牌室,收取基本場所的服務費,但不收取抽頭利潤,確實是開茶室盈利,但收取正常費用,不從賭博中獲利。不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故意。2.經營賭場的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道賭客的賭博行為?對於經營茶館、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涉嫌經營賭場的當事人,要註意他是否意識到來他處的顧客是在賭博。是否對賭客的賭博方式和賭博金額有清晰的認識。如果當事人對包間內賭客的賭博情況並不知情,那麽自然不存在開設賭場的主觀故意。3.開設賭場的當事人是否客觀上進行了相關行為3.1。壹般開賭場(1)的情況都有組織的行為。賭場裏的賭客壹般都是賭場組織起來吸引過來的。根據開設賭場罪涉及的參賭人員的來源和構成,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開設賭場。(2)是否存在抽頭獲利是指每次賭博遊戲結束後,賭場莊家按照壹定比例從贏家的賭資中抽水,這是賭場中非常常見的犯罪行為,也是賭場獲利的基本手段。如果當事人確實從每場賭博中獲得壹定比例的利益,那麽開設賭場的行為就很明確了。(3)是否提供賭資交易所?賭場會有專人負責為通過微信、支付寶、pos刷卡等方式參與賭博的人兌換賭資,而正規棋牌室不提供此類服務。(4)是否專為賭博而設,是否有專門人員開設賭場壹般規模較大,其經營場所專為賭博而設,賭博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賭場內人員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有專人負責兌換、洗牌、收銀、望風。(5)場地是否對不特定公眾開放,壹般為半公開。賭場開業的時間、地點、性質在壹定社會範圍內為公眾所知,賭客自動前來參與賭博,甚至在當地小有名氣。如果除特定人員外,任何人都不能加入場地,不符合場地的開放性和參賭人員的流動性的特點,不構成開設賭場罪。3.2開設網絡賭場的情形(1)網絡賭場的代理人身份《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為賭博網站代理並接受投註”也構成開設賭場罪。但使用自己的網站賬號幫助他人賭博,不屬於代理網站,接受投註。(2014)案件編號穗天發子楚2115,++認為被告人利用賭博網站的網址、賬號、密碼幫助他人賭博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二)賭資的認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對於開設賭場罪中用於接收、循環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對於開設賭博場所的當事人,必須結合銀行交易明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通過證據的相互印證,得出當事人的銀行賬戶與接收、流轉資金無關的事實。4.是否符合賭博罪的認定標準?《賭博罪解釋》明確規定了賭資、抽頭獲利數和參賭人數。不符合本罪標準的,自然不構成本罪。關於開設賭場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已經規定,開設賭場的,應當立案追訴。但在實踐中,各地開設賭場罪可能會有更明確的追訴標準。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在《關於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情節和數額標準的意見》中對開設賭場罪的定義是:抽頭漁利累計數額在5000元以上,賭資累計數額在5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賭場老板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5萬元以上,或者累計獲利5000元以上,可以構成本罪。辦理賭博犯罪案件時,要註意當地是否有相應的專門規定,當事人是否符合本罪的認定標準。5.聚眾賭博和開賭場的區別。聚眾賭博最高刑三年,但開設賭場罪可達十年+++。實踐中,這兩種行為往往被混淆,導致聚眾賭博的行為被認定為開設賭場,處罰加重。最高人民++刑事審判參考(2007年第5集)第58集對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如何區分提出了具體標準:1。聚眾賭博壹般規模較小,而開設賭場壹般規模較大,經營場所大,賭博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2.賭博場所不固定,有時臨時租用,有時臨時開在酒店,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壹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地點和場所;3.壹般賭博的時間是暫時的,短暫的,而開賭場的時間是連續的,穩定的。4.聚眾賭博壹般是隱秘的,開賭場壹般是半公開的;5.聚眾賭博的賭徒往往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和資源召集和組織每壹次具體的賭博活動,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壹般不親自參與召集和組織人參與賭博;6.聚眾賭博的賭徒有時會參與賭博,而開賭場的經營者壹般不參與賭博。陳曉薇的律師團隊提醒說,春節是中國重要的傳統節日,也是家人和朋友團聚的日子。我好久沒見妳了。打麻將、鬥地主等娛樂方式無可厚非,但適可而止,不要觸犯法律底線。否則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可能被《治安管理條例》劃分為行政拘留處罰,過年陪家人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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