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開庭程序:
1、立案
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壹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需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當事人在二審有兩項重要權利,壹是申請回避的權利,二是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的權利。詢問當事人就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這兩項權利。
二審法官詢問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有無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經詢問當事人,確定有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向合議庭提出,必須開庭。
如果確定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的,應當向合議庭提出不開庭的意見,合議庭合議確定可以不開庭審理。因二審是由上訴人啟動的,詢問當事人特別是上訴人,是二審法院確定是否開庭的前置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審
法律法規網?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