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尋找律師。如果不熟悉法律程序和訴訟程序,最好找壹位擅長相關領域的律師代表自己出庭;
2、提前準備。要提前了解案件的情況、證據、法律法規等,充分準備辯護材料和策略;
3、保持冷靜。在法庭上要保持冷靜,不要激動或爭吵,不要表現出情緒化的行為,以免影響自己的形象和案件的結果;
4、註意言行舉止。在法庭上要註意言行舉止,不要有不尊重法庭、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的言行,不要隨意打斷對方或法官的發言;
5、合理表達。在陳述自己的觀點和辯護意見時,要客觀、合理、清晰地表達,並註意使用恰當的法律術語和表述方式。
法庭開庭需要的資料如下:
1、訴狀和答辯狀:訴訟雙方需要在開庭前提交訴狀和答辯狀,詳細說明自己的訴求和事實依據;
2、證據材料:訴訟雙方需要在開庭前準備好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3、律師授權委托書:如果委托律師代理訴訟,需要提供律師授權委托書,以證明律師有代理權;
4、身份證明:需要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5、其他相關資料:根據具體情況,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如合同、協議、票據、財務報表等。
綜上所述,在法庭上不會說話是很正常的,重要的是保持冷靜,充分準備,註意言行舉止,合理表達,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實在不行,可以請律師代為發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