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任案件承辦人,或者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會議法庭成員及相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法庭審判活動;
(四)主持法庭會議,審查案件並作出判決;
(五)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按照規定程序報院長批準,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規定權限審查並出具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職員的職責
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處理審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陪審員的職責:
審查陪審團案件的材料;
參與案件調查;
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或者調解案件;
參與案例審查。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向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司法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
認為案件事實認定或者處理確有錯誤或者明顯不公,無法在合議庭解決的;
法官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法官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辯護律師的職責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當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