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原因如下:
1.公訴案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律師,但法律規定必須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委托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2.只有被告人聘請的律師才稱為辯護人,但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可以聘請訴訟代理人請求賠償,同時可以就刑事部分發表意見,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