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11.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秘密。
擴展數據:
隱私權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信息保密權、個人通信隱私權等諸多內容,都體現了“排除人為不當障礙”的自由價值;體現“支配”和“控制”的自由價值是個人隱私權的使用權,即權利主體為了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誌使用自己的隱私。
隱私權的使用也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隱私權的設立和保護保證了人際關系的相對穩定性、人類行為的規律性和個人財產的安全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通過隱私權的設立,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以調整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
隱私權的立法和嚴格實施不僅維護了個人的安寧與安全,實現了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了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而且保證了人們有更多的精力去學習和工作,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