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和審判員:
河南群達律師事務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被告人何萬玲家屬的委托,經被告人何萬玲本人同意,指定米律師為被告人何萬玲的辯護人。辯護人在開庭前查閱了案卷,並會見了被告。案件已經法院調查,案件事實清楚。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萬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異議。但他們認為被告人何萬玲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請求合議庭對被告人何萬玲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1.本案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對被告人何萬玲從輕處罰。
起訴書指控“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何萬玲因瑣事與村民張會仁發生爭吵,引發撕扯”。當時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受害者因為自家的稻草垛被人放了火,然後在路邊破口大罵,辱罵的很難聽。最重要的是,它的語義意思是懷疑本案被告人何萬玲點燃了他的稻草垛。根據被害人的咒罵語,現場其他村民會想到隨意咒罵被告人。被告人何萬玲無奈,要求被害人不要罵人,誰點他的草垛他就罵誰。被害人極不講理與被告人使用武力,爭吵後雙方造成撕扯。可見,被害人對傷害案件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鑒於被害人的錯誤行為,懇請法院對被告人何萬玲從輕處罰。
第二,案發後,被告人何萬玲表現出明顯的悔罪態度,且本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者受到虐待。被告人何萬玲壹時沖動,對法律了解不多。他根本沒有想到事情的嚴重性,不小心做出了這樣的事情。事後,被告人感到非常後悔,悔罪態度明顯。故被告人何萬玲系初犯,偶犯,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何萬玲與被害人已達成調解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案發後,被告人何萬玲家屬積極與受害方協商賠償事宜。因為兩家本來就是村民,被告人的態度很快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並與被告人簽訂了賠償協議。被害人也不願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被告人與被害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我懇請法院在量刑時考慮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何萬玲故意傷害他人,事實清楚,但被告人何萬玲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因此,辯護人建議法院考慮對被告人何萬玲從輕處罰。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