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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關押的人能取保嗎

在看守關押的人能取保嗎

如果是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在看守所關押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看守所是偵查機關嗎?

現行看守所管理體制是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定並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管轄。看守所是未決犯罪嫌疑人的審前羈押場所,其基本職能是保全刑事訴訟和預防再犯,行使和執行羈押權。

根據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慣例,看守所由獨立的司法行政機關統壹管理,我國也正經歷由“公、檢、法流水作業”向現代“控、辯、審三角結構模式”轉變的改革期,看守所可能在近幾年劃歸司法局管理,將來應該是公安專司偵查,檢察院專司監督,法院專司審判。因此,看守所不屬於偵查機關行列。

在押嫌疑人在看守所有哪些權利

收費

(壹)在押人員的夥食由國家按規定標準供應,看守所不向在押人員及家屬收取夥食費。

(二)看守所依法對經人民法院決定或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罪犯收取保證金。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或期滿後無特殊情況不歸者,其保證金用於公安機關追逃等費用開支。無上述情況的,保證金應及時退還保證金交納人。

(三)在押人員近親屬依法會見在押人員,看守所不收取費用。

監督

(壹)看守所執法工作受人民檢察院監督,並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

(二)如發現看守所或看守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向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檢舉、揭發和控告。

職務犯罪還未立案關押在看守所能取保嗎

能,但必須符合條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可向公檢法辦案機關提出取保申請,辦案機關應在三日內辦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情況。

如果在看守所被羈押的犯人能取保麽

取保候審並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不能取保。

《刑訴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犯罪不承認在看守關押多久被放

根據法律規定,對壹切刑事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由公檢法機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證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壹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安靖看守所關押51天已批捕,沒有諒解書能取保嗎

檢察院批捕了再想取保的話需要案件情況有比較大的變化,諒解書也算案情變化,不過妳只說被關的時間,不說具體案件情況,就很難給妳建議。另外是郫縣安靖?

精神病能在看守所關押嗎

先關押,然後做鑒定,鑒定結果為精神病的,釋放。間歇性在未發作期間犯罪的應當關押,並負刑事責任。

鑒定壹方有異議,可作第二次,兩次結果不同的,有上級機關指定單位,第三次鑒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我肋骨斷壹根現在在看守所能取保嗎

未判刑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是可以取保候審的。妳這種情況的話,應該還可以保外就醫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後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後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5)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以上是取保候審的條件。建議妳不妨試試到:tieba.baidu./p/4313271848去直接詳詢律師,請求分析妳的情況 啊。

在看守所超過37天還能取保出來嗎?

這樣情況正常屬於批捕了,批捕最應當考慮的則是爭取得到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壹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壹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人在第壹看守所關押能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涉嫌罪名確定能否辦理取保

開設賭場拘留12天在看守所能取保嗎

是否能取保得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不可壹概而論,建議找律師咨詢並詳細陳述案件後再做分析。壹般來說,有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65條情況的,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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