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看守所在押人員物品管理規定》,可以寄和不可以寄的物品如下:
第二章普通物品管理
第五條看守所可以允許在押人員攜帶下列常用物品進入監室:
(壹)衣服、褲子、鞋子、襪子、帽子、床上用品、眼鏡(限於塑料鏡架和樹脂鏡片眼鏡)等服裝和床上用品;
(2)洗臉盆、毛巾、牙膏、牙刷、護膚品、肥皂、洗衣粉、衛生紙等女性衛生洗漱用品(僅限洗臉盆、牙膏、護膚品等塑料制品或包裝);
(3)碗、杯、勺等餐具(僅限塑料制品);
(四)筆記本、紙張、鋼筆(限於塑料筆盒)等學習用品;
(五)食品、營養保健品。
第六條
除第五條第(壹)項所列物品外,茶泡飲料食品(沖泡飲料除外)、營養保健品,可以由在押人員親屬寄(寄)出。
其他物品原則上由看守所采購供應;確需由在押人員親屬送(送)的,應當經領導批準。對在押人員自費購買的物品,看守所的供應價格不得高於當地零售市場價格,不得收取額外的“代購費”、“辛苦費”。
第七條
看守所應當嚴格控制常用物品的供應或采購,確保安全。看守所入監時必須認真檢查在押人員及其親屬、律師攜帶的常用物品,防止違禁品、信件、票據等帶入監內。
不允許將帶有金屬、皮帶等有礙安全的部件裝飾的衣服、鞋帽等物品帶入監室。如確有必要帶入,應在征得被拘留人或寄件人同意的情況下,拆除相關部件。
第八條看守所應當根據監室管理的需要,適當控制在押人員攜帶物品進入監室的數量。衣服、被子等。因季節變化而暫時不用的物品應存放在儲藏室。
第九條在押人員服用的營養保健品,經看守所醫生確認並經領導批準,可以允許在監室適量存放,也可以由醫生代為保管,巡回發放。
擴展數據:
看守所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確保安全;教育犯罪嫌疑人;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自2010起,所有看守所對公眾開放。2065 438+02 10 10月25日上午,北京看守所首次對外媒開放。美聯社、法新社、《衛報》等50多家海外媒體參觀了該市第壹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