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好朋友現在在美國法學院讀1L(法學博士第壹年)。他們的課程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即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我試著生動壹點:
經濟案件是民事的,凡是不刑事的都是民事的。但是美國律師不談經濟案件,因為概念太模糊。不知道妳指的是什麽,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產品責任,稅收,公司運營,證券。外行人會說:唉,這不也壹樣嗎?在中國法律上,可能沒有這麽細致,但是在美國法律上,解決起來絕對不壹樣,就像醫院的兒科和婦科。)
現在假設我同學擔任產品責任代理人。他會先給被告發法律信函或者通知被告的律師,然後去Lexis法律數據庫找資料。如果有類似的案例,而且過去案例的原則也適用於本案,那就不壹定要上法庭,因為即使上了法庭,法官也會按照先例來判決。律師不會為了這個預期的結果而浪費下壹個業務的時間,但如果任何壹方指出先例不適用於本案,並能拿出證據證明,則可能會對簿公堂。
另外,不能打官司,地域很講究。像我紐約的同學,人家時間緊,可以打官司,不打官司。但是,在德州,人們特別喜歡打官司。原來有很多農村地方的人都喜歡擠在球場上看白戲。時間長了,普通人決定打官司必須上法庭。如果妳的律師拒絕了他,他就認為妳在騙人,所以那裏的律師往往會多收費,沒有出庭的官司也會盡量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