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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裏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援助壹般向被告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申請流程材料

(壹)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二)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並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壹)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訴訟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壹項法律制度。這項制度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對法律援助均作了規定。

(三)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實施方式

涉及下列法律事項,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刑事案件;(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法律事項;(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4)肓、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7)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實施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申請方法

可以到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註意事項

1、申請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2、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壹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3、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沖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4、受援人應履行的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壹)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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