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案例:北京壹中院宣判壹起巨額合同詐騙案。
6月4日,北京壹中院對壹起涉及“互聯網關鍵詞”的巨額合同詐騙案作出壹審宣判,分別判處石等51被告人12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對何某等11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6月,中網共贏公司總經理(另案處理)指使石等62名被告人,在北京市海澱區、昌平區以該公司名義簽訂、履行關鍵詞網絡服務合同過程中,謊稱該公司為工信部下屬單位。
以他人域名搶註或買家高價收購等虛構事實,誘騙王等259名被害人在公司完善關鍵詞網絡資源、購買有償服務等,騙取人民幣8440余萬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解讀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新華網-北京壹中院宣判壹起特大合同詐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