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傳喚、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應發出傳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令其離開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執行由執行員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擴展數據:
有錢就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老板被司法拘留判刑。
個人銀行賬戶裏有過多次3萬余元,但拒絕償還法院已判決其應支付的29萬余元欠款。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成都某化工廠老板薛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案件審理期間,其妻已自願償還欠款65438+萬元,並就剩余欠款達成還款協議,也已得到申請人諒解。
某化工廠是被告人薛某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2012,10年6月,崇州法院對某物資公司訴某化工廠買賣合同壹案作出壹審判決,判令該化工廠於判決生效後10年6月支付貨款290896.7元。
宣判後,被告人薛未上訴,也未履行給付義務。後物資公司申請強制執行,薛因拒不履行上述債務於去年5月被該院行政拘留14天。但是,他還是沒有想過悔改。案件執行過程中,3萬余元資金多次進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其以有履行能力為由拒絕執行。去年6月165438+10月,薛被刑事拘留,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是有義務執行法院判決的人,拒不執行。根據相關規定,其上述行為具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考慮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其親屬代為支付部分執行款,並達成支付協議,取得債權人諒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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