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險;
(三)擬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並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四)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請求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自傷、自殘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人民檢察院規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不逮捕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被拘留人需要逮捕,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不能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無須逮捕的。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得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律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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