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保全或者在執行過程中依職權查封、凍結固定資產。
2.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調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固定資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被執行人按照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支付全部余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被執行人已支付部分價款購買第三人的財產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按照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將剩余價款支付給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書面約定剩余價款從變更後的財產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申請執行人已將剩余價款支付給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同意從該財產轉讓價款中優先支付剩余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高青縣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