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是指證人變更、否認已向司法機關提供符合客觀情況的實事求是的證言內容。
所謂提供偽證,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不真實的、不符合事實真相的證言,如威脅、引誘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虛假證明;或者讓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有利於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證言等。
法理解釋: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6條),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 訴訟參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 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 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師法》第四十五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 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