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因犯罪被審判判刑後會被轉到原監獄嗎?
壹般不會。
看守所和監獄,拘留有什麽區別?
看守所:用於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請註意,它們是可疑的。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怕人跑了,先把他們關進看守所,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藏匿、自殺等。如果嫌疑人被法院認定有罪並判刑,他們將被稱為囚犯而不是嫌疑人,他們將被監禁。當然判的刑期比較短或者拘役等刑罰會在看守所執行。
監獄:如果嫌疑人被法院認定有罪並判刑,就不叫嫌疑人,叫犯人,關押在監獄服刑,服刑期滿釋放。
看守所:類似監獄,是因為有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就關進看守所。行政拘留的時間比較短,到時候人就放了。也就是說,妳的行政拘留處罰完了,就沒事了。
總之,監獄和看守所都是這個人的,他已經被查出來,接受了懲罰。進了看守所以後,有罪就進監獄,無罪就釋放。服刑期滿釋放,羈押十多天後釋放。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與監獄在在押人員及其主要司法責任方面存在差異,主要表現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構。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如何異地立案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由司法部門審查後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公安機關辦案有嚴格的時限。比如拘留期限最多只能是37天。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應當從其異地被逮捕之日起計算羈押期限。公安機關以異地辦案為由采取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代理律師進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