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四十壹條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
該告知的是必須告知的,不告知的是錯誤和違法的;
第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代為辯護。
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請求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口頭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指印。
公安階段委托律師辯護是公民的訴訟權利;
4.第壹百九十五條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拘留、逮捕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決定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傳喚立即終止。
第壹百九十六條傳喚、強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壹百九十七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訊問同案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