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無權幹預。
2、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這是由我國司法現狀決定的,有其合理性。目前,我國偵查機關的偵查技術和手段還比較落後,案件的偵破和取證是固定的,也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大量案件的客觀證據首先由嫌疑人供述,偵查人員再根據供述固定客觀證據。如果在對犯罪嫌疑人的整個訊問過程中,律師都在場,雖然可以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但在目前的司法發展水平下,不利於調查取證。
2)目前,我國刑事證據制度越來越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決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詞證據,越來越重視客觀證據。首先,兩個證據條例和新刑訴法明確規定,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訊問筆錄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其次,兩個證據規定和新刑訴法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堅決排除非法言詞證據,相對排除客觀證據。這兩點說明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最近幾年取得了顯著的進步。
3)從司法實踐來看,越來越多的零口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刑罰,說明我們的司法機關越來越重視客觀證據,這是壹個好的開始,刑事司法制度會越來越成熟。
4)刑法第八修正案將坦白寫入法典,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坦白的,可以從輕處罰。這壹規定也是在鼓勵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刑事司法制度雖然沒有賦予律師在場權,但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