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刑訴法及相關規定,偵查人員訊問嫌疑人,律師無權介入。
2、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這是由目前我國的司法現狀所決定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我國偵查機關偵查技術、偵查手段還比較落後,案件的偵破和證據固定,還很大程度上依賴嫌疑人的供述,很大壹部分案件的客觀證據都是先有嫌疑人供述,偵查人員根據供述再去固定客觀證據,如果訊問嫌疑人的時候全程有律師在場,雖然能更好的保障嫌疑人權利,但是在目前司法發展水平下,不利於偵查取證。
2)目前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越來越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決排除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詞證據,越來越重視客觀證據。首先兩個證據規定和新刑訴法都明確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訊問筆錄的客觀真實性。其次兩個證據規定和新刑訴法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於非法言詞證據堅決排除,對於客觀證據相對排除。這兩點體現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近幾年來取得了顯著進步。
3)從司法實踐來看,越來越多零口供案件嫌疑人被判處刑罰,可見我國司法機關越來越重視客觀證據,這是壹個好的開端,刑事司法制度會越來越成熟。
4)刑法修正案八將坦白從輕寫入法典,明確規定了嫌疑人有坦白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這壹規定也是在鼓勵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綜上,我國現行刑事司法制度雖未賦予律師臨場的權利,也能很大程度上保障嫌疑人的人權,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