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開會前要列出會議提綱,不能漫無目的。
接受委托後,不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見面,不僅是客戶的不認可,也是違背職業道德的。但有些律師見面是為了見面,沒有目的,沒有中心。事實上,在偵查階段面談之前,律師已經和負責此案的警官見過面,他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應當對案件有壹個大致的了解。在法庭審判階段的會議之前,律師已經查閱並復制了卷宗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律師只要認真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和難點,完全可以列出問題的詳細提綱,完全可以避免流於表面的無用面談。
第二,律師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
作為家庭成員,他們壹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狀況和身體狀況,當然更關心家庭的未來前景。家人聽到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定特別激動。盡管律師多次警告不允許家屬出席會議,但壹些家屬就是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看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打過招呼,所以律師見面可能會跟著。家屬壹旦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會大哭大鬧,抱樓,甚至交付錢物。如果失敗,律師會有大麻煩。如果看守所的主管領導或者檢察院發現了,律師會為自己辯護。
三、律師不能單獨會見,應兩人以上。
律師必須會見兩人以上,這不是《律師法》強制規定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律師處理。有些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少量的律師費流出。可能會出現律師見面的情況。有的看守所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兩人,有的看守所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要求。但是,我建議律師會見兩個人以上。會見兩人以上,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又可以防止律師受到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證人在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別有用心,防不勝防。律師見面突然逃跑,律師被查。精神失常,突然襲擊律師;他受到了司法部門的嚴厲懲罰,稱壹些律師讓他翻供。律師真的要謹慎。
?4.律師遇到無法傳遞的證據和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是警戒線,是紅燈,是雷區。無論是什麽樣的證據,什麽樣的信件,律師都無權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答辯材料和申訴材料,在引入、引出之前,應當經過看守所審查。不要怕別人不知道,除非妳自己不做。如果律師私自送證據和信件,那麽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給妳留了壹張網。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終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被追究的人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