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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規定的程序有哪些

?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托以後,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於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妳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律師會見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壹、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托以後,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壹個大概了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於外表的會見徒勞。

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壹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盡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壹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壹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凈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並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壹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壹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壹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壹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後傳入傳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麽《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後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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