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雙方都需要專業的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不難發現,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壹方很少聘請律師,關於在刑事訴訟案件中,為什麽被害人很少請律師? 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聘請律師是被害人的權利,當然被害人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不聘請律師,僅靠公訴方進行處理。其次,就重大的刑事案件來說,被害人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意識,選擇不聘請律師。聘請律師需要壹定的費用的,被害人有時候不想花這個費用,就僅僅依靠公訴來判決。最後,受害人的權利分為公訴和自訴,被害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了陳述發言以外,根本無法決定訴訟過程,所以請律師進行辯護沒有必要。有些被害人因為法院判決之後,不壹定可以拿到足夠的賠償金額,所以聘請律師是不劃算的。
壹:被害人的權利。
聘請律師是被害人的權利,當然被害人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不聘請律師,僅靠公訴方進行處理。
二:被害人沒有法律意識。
就重大的刑事案件來說,被害人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意識,選擇不聘請律師。聘請律師需要壹定的費用的,被害人有時候不想花這個費用,就僅僅依靠公訴來判決。
三:被害人無法左右法院的判決。
受害人的權利分為公訴和自訴,被害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了陳述發言以外,根本無法決定訴訟過程,所以請律師進行辯護沒有必要。有些被害人因為法院判決之後,不壹定可以拿到足夠的賠償金額,所以聘請律師是不劃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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