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害人的近親屬也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二)每壹方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最多只能委托兩名訴訟代理人;
(三)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不分性別、宗教、信仰、民族、經歷、國籍,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但外國律師,包括港澳臺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代理訴訟。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委托書必須載明是壹般代理人,即受委托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如提供證據、出庭、陳述事實和意見、參加法庭辯論等。,而不能實施涉及實體權利處分的訴訟活動;二是特殊代理,即委托代理人不僅可以進行壹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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