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幹涉的權利;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有參加 法庭辯論 的權利;有拒絕辯護的權利;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有控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壹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