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要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沈迷犯罪怎麽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過多,誰來保護社會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怎麽辦?
似乎將保護被告人權利等同於“放縱犯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對弱勢群體的關註,似乎越來越多的人在質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護的正當性,尤其是那些被告人擁有壹定權力和官方背景的案件,壹旦涉及到被告人的權利保護,通常會受到很多批評。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司法工作人員不可回避的問題。
在刑事訴訟中保護被告人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刑事訴訟是公民權利受到嚴重威脅的壹個領域。刑事訴訟的本質是如何有效地將國家的刑事檢察活動納入訴訟軌道。無論是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有壹種天然的追求刑事追訴最大化的傾向,從而把偵破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起訴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作為自己的訴訟目標。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終都能被判有罪,這使得辦案人員對刑事起訴持“政治正確的態度”,公眾容易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視為道德上的“敵人”,毫無疑問,今天保護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存在大量禁忌。另外,從某種角度來說,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依法限制和剝奪個人權利的活動。在偵查階段,國家可以運用各種手段進行專項偵查,采取各種強制措施,因此可以說,公民享有的各種基本權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可能受到侵犯。
第二,刑事訴訟是司法權最容易被濫用的領域。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司法機關與被告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是由於二者之間存在刑事司法權。刑事司法權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權力,它的行使以被告的服從為條件。被告人無權選擇或拒絕司法機關對其施加的制裁,這就決定了刑事司法權具有擴張性和侵襲性,容易被濫用,會直接導致對被告人權利的侵犯。無論是刑事偵查還是定罪量刑活動,都有可能剝奪壹個公民的隱私、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拘留、逮捕權的行使會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搜查嫌疑人的身體和住所,扣押物品和文件,會侵犯其隱私權;在大多數情況下,刑事訴訟以法院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告終,這將剝奪被告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死刑剝奪公民的生命權,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剝奪公民的自由,罰金和沒收財產剝奪公民的財產權。這種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本身既可以是正當的,也可以是不正當的。從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角度出發,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強制措施當然是合理的。從懲治犯罪、實現國家懲罰權的角度來看,對被定罪者適用刑事處罰措施也無可厚非。可以說,要完成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任務,限制和剝奪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權利是必然的。這種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只要有法律依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就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但是,壹旦刑事司法權的行使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就必然導致對公民權利的不合理剝奪和非法侵犯。
第三,每個公民都是潛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很多情況下,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範圍是不確定的,理論上每個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另壹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先是享有各種權利保障的公民,但不壹定是十惡不赦的罪犯。國家不應該動不動就在道德上否定他們。所謂的“嫌疑人”和“被告”,只是涉嫌違反法律規則而已。對於這些人,在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必須給予他們充分的權利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臨的侵權危險是幾乎每個公民都可能遇到的危險。換句話說,對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實質上是壹個公民如何抵制國家權力任意起訴的問題。國家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國家如何對待公民的壹面鏡子,反映了國家對待公民的基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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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