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刑事訴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為了更好地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需要了解案件涉及的罪名及其相關情況,並進行辯護。律師會見是壹項重要的活動,刑事訴訟法對律師會見有什麽規定?1.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中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到“第壹次訊問之日起”,新刑訴法還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才能聘請律師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2.會見程序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會見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派員在場的規定。對於壹般案件,律師會見應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最遲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偵查階段必須由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會見的問題,但看守所48小時的寬限期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議效果。4.采訪的範圍和律師法不壹樣。新刑訴法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但增加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人員,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所以,實際上相對於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範圍有所擴大。即律師會見權相對於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少。5.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會面不受監控。1.這裏的律師會見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壹項極其重要的權利。律師在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過程中會見委托人的,壹般不叫“律師會見”,叫“會見委托人”。2.依法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他們處於被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限制,當然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會見他們,了解他們的意願,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控告,是壹種有利的方式。3.律師會見權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地位的權利。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及相關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從輕”的辯護意見,是壹項重要的工作。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刑事訴訟法對律師會見有五條規定。規定從第壹次詢問日起可以開會,律師按照會議程序進行。在規定的采訪範圍內,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不會被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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