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
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損害、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產品質量以及農業生產資料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市州、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4、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以內執行。申請人因遭遇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臨時性經濟困難的,其經濟困難標準由法律援助機構參照前款規定,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的,其經濟困難標準以申請人的個人經濟困難狀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