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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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的主要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31條也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維權者的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僅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捏造、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虛假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在進行無罪辯護時,應當重點查明和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的事實並非其所為,或者是被誣告、陷害或者誣告、檢舉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沒有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依照刑法規定可以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偵查機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證據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的行為。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14周歲以下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中國公民在境外犯下的壹些罪行,根據當地法律得不到懲罰等等。
辯護人對被告人提出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時,應當提出符合刑法規定,可以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材料和意見。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也可以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貫表現及其認罪、悔罪態度,提出壹些可以認定為減輕情節的材料和意見。同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對被告人提出緩刑、監外執行的相關材料和意見。
3.只有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保護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利益,更不是依法限制或者剝奪的權益。
辯護人在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方面負有多種責任。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起訴的,辯護人應當督促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因錯誤起訴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機關予以賠償;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提出無罪辯護意見。
構成犯罪的,要求司法機關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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