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投資或者購買贓款贓物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繳。
案情簡介
1.生效的(2013)贛刑二終字第4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鐘書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繳其違法犯罪所得,退還被害人。
2.上述案件立案執行後,案外人劉誌軍對贛州中院拍賣的三處房產提出異議,稱刑事判決未認定上述房產為違法犯罪所得,不屬於追繳財產的範圍。贛州中院裁定駁回其異議。
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認為,本案所有涉案財物均為被執行人鐘書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購買的,屬於贓款投資或者購房形成的財產,應予追繳。裁定駁回了劉誌軍的復議申請。
裁判員的主要觀點和想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執行法院查封的三處房產是否應當刑事追繳並拍賣返還被害人。
第壹,時間公園和天賜良緣這兩處房產是否應該收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相關財產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追繳贓款贓物投資或者購房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第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被執行人將刑事判決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移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收受,或者第三人無償取得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繳。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兩筆財產的支付人均為被執行人鐘書,支付時間發生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屬於用贓款投資或購買房屋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依法應予追繳。另外,雖然時代公園的產權登記在劉誌軍名下,但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劉誌軍在明知是涉案房產的情況下,無償收受了房產B17,該房產系劉誌軍惡意取得,依法應予追繳。
二是烏龍湖小區的壹處房產是否應該收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判決涉案財產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被執行人以贓款贓物及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或者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繳贓款贓物及其收益所對應的財產份額。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雖然房產確實是鐘書購買的,但部分購房款來自按揭貸款。對於鐘書、被執行人用贓款贓物投資或者購買房屋等合法財產形成的這部分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追繳贓款贓物及其收益所對應的份額。因此,對財產執行人鐘書除借款外的剩余份額予以追繳並返還被害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實用要點總結
北京市聽雲律師事務所唐慶林律師和李殊律師處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我還總結了自己的辦案經驗,出版了《聽雲法律實務》壹書,本文即摘自該書。本書系作者均為北京聽雲律師事務所壹線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本書系的選題和行文風格主要以實際案例分析為主,試圖從實際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的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法。
壹是人民法院應當追繳贓款贓物投資或者購房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這個案例也說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法院可以認定犯罪行為過程中所做的投資或購房是用非法資金資助的,從而進行追繳。
二是被執行人用贓款贓物及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或者購買房屋,人民法院應當追繳贓款贓物及其收益所對應的財產份額。能夠證明部分股份為合法財產出資的,在相關投資或者房屋所有權被拍賣後,合法財產出資的部分可以不追回。結合本文分享的案例,被執行人通過合法借款出資,也屬於合法財產。
三、贓款投資或房屋所有權形成的財產被無償轉讓的,受讓人是惡意的。受讓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引用的案例不是指導性案例,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沒有約束力。同時,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件的細節差異很大,壹定不能直接引用這個判決。北京市聽雲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的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視角和觀察視角,並不代表北京市聽雲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贊同和支持本案的裁判觀點,也不代表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壹定要引用或參考這些裁判規則。)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財產相關刑事審判的若幹規定的解釋[2014]第13號(2014.11.6生效)。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追繳贓款贓物及其收益。
被執行人用贓款投資、購房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繳所得財產及其收益。
被執行人以贓款贓物及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或者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繳由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相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
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判決確定的實際損失予以返還或者賠償。
第十壹條被執行人將刑事判決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產用於清償債務、轉移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繳:
(a)第三方接受它,知道它是所涉財產;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清償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4)第三人以其他惡意手段取得涉案財物。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在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被害人作為原所有人對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法律程序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裁判文書“我們的意見”部分對這壹問題的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執行法院查封的上述三處房產是否應當刑事追繳拍賣並返還被害人。
壹個是關於贛州市章貢區水東鎮前東大道88號時代公園B17號樓、贛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迎賓大道與國道105交叉口A1號樓辦公樓的物業回收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審判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時代公園B17號樓於2009年竣工,由被執行人鐘書於2065438年2月+00日至2065438年3月+065438至江西時間控制。天賜良緣a 1 1 #辦公樓於2008年竣工。被執行人鐘書於2011從贛州福盛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房地產登記於2011,產權人鐘書。由於兩筆財產的付款人均為被執行人鐘書,且付款時間發生在2009年6月至2012,1,系鐘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於贓款贓物投資或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依法應予追繳。此外,上述時代公園B17號房屋的產權雖登記在劉誌軍名下,但根據本案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現已查明,案外人劉誌軍在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先後向被害人李某(30萬元)、某(28萬元)、梁某(80萬元)、鐘某(654.38+0.57萬元)、丁某支付賠償金且大部分借款都轉入了鐘書的賬戶,足以證明劉誌軍在明知B17房產為涉案房產的情況下,無償收受該房產。該財物系劉誌軍惡意取得,依法應予追繳。
第二個是關於贛州章貢區沙河沙河大道65號五龍湖商住小區B5樓的回收問題。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裁判相關財產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三款...本案中,五龍湖商住小區B5號樓於2009年竣工,由劉誌軍、、劉於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期間,以2065438+2000年8月的價格從贛州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購買。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該房產支付的157.36910000元中,劉誌軍只支付了200000元,除劉外,其余123000元均由支付。由於劉不是該房產的登記產權人之壹,被執行人個人對該房產的產權份額超過78.16%。此外,鐘書支付的654.38+23萬元中,有78萬元為按揭貸款,約占總購房款的50%。根據不動產登記的時間可以推斷,鐘書償還該筆借款的時間為2008年9月26日至2010年8月26日,基本發生在鐘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期間。對於鐘書以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或者購房形成的這部分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追繳其贓款贓物所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其次,根據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以生效刑事判決為依據受理的《關於鐘誌芳、鐘書集資詐騙、非法經營案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鐘書、鐘誌芳用贓款購買的資產總額為31,280,888元,其中轉讓購買的資產金額為27771,099元(21劉誌軍385萬元;劉244.80465438+人民幣0萬元)。由於的部分違法所得用於家庭投資及日常生活,被告人及其家屬對該部分違法所得負有退賠義務,故對劉誌軍、劉在該* * *所擁有的財產中的份額及除借款外的其余份額予以追繳並返還被害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
劉誌軍、鐘誌芳《行政復議執行裁定書》(2019)甘執復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