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故意殺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無論被害人是否實際死亡,無論是故意犯罪預備、未遂還是中止的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都應當受到追究。
但最終要承擔什麽樣的刑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有從輕或者免除的情節,並不是所有的故意殺人罪都必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案例:
在壹審庭審中,被告人林森浩稱投毒的動機是為了在愚人節愚弄黃洋,沒想到會死。受害者家屬態度堅決,要求“嚴懲兇手”。黃洋的父親黃國強甚至強調,如果壹審判決不是死刑,壹定會提出抗議。
法院宣判: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今天上午十壹點,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故意投毒殺害被害人黃洋,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森浩主觀上有希望被害人黃洋死亡的故意。
林森浩提出的他是出於捉弄黃洋的動機,並非故意殺害黃洋,辯護人提出的林森浩是間接故意殺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故意投毒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
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對林森浩從輕處罰的建議也被駁回。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二院或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人民網-復旦投毒案宣判:被告人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