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證件出境、入境,或者冒用他人證件的,除收繳證件外,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變造、轉讓或者買賣出入境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編造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以賄賂等手段獲取出入境證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人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處理外,將視情節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
5.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公安機關將暫停或取消其申請權,並通報上級機關嚴肅處理。
6.對異地辦理出境許可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將依法從嚴處理。
具體處理如下:
1.對參與走私,目前被邊防檢查部門或者其他公安機關查獲的公民,應當依法懲處。
2.公民參與走私出境後被外國遣返或者在國外無合法居留證件被當局查獲遣返的,應當認定為走私的繼續,依法懲處。
三、涉及走私出境的公民,在境外申請護照或者在境內申請合法居留證件,需要在境內辦理或者委托境內親友辦理無罪公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壹條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非法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