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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字工坊非商業字體是否存在版權風險?

只要非商業字體不用於商業目的(如商業廣告、商品包裝等。),沒有問題。

壹般來說,以營利為目的,在互聯網上復制、分發、展示、展示、傳播信息,以及在整個網站或整個印刷材料中作為視覺設計元素的廣播字體,都會被認為是商業用途。

壹般個人使用軟件自帶的字體基本沒有侵權風險。只要是商業化的,就應該授權。即使是壹些號稱可以免費商用的字體,也最好在商業化之前咨詢壹下。使用場景不同,授權和支付也不同。

主要有四種字體,根據不同情況匹配不同的收費模式:

1,傳世古書法字體,如顏體、柳體、甌體、趙體、手勁體等。,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無權申請版權,所以可以免費申請;

2.對上述公共字體進行修改,但修改幅度很小,不符合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不能申請著作權保護;

3.如果改變了公共字體,但改變的幅度足夠大,符合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可以申請著作權保護;

4、完全原創的字體,符合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可以申請著作權保護。

對於前兩種字體,即使做成字體軟件,也只能主張軟件著作權,而無權主張美術作品在字體和字體本身方面的著作權。對於後兩者,是有版權的,使用時要註意取得合法授權,尤其是商業使用。

擴展數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也可以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

對字體版權(主要是原創性)的判定是另壹個爭議焦點。有人認為,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設定“字體”的類型,但如果要作為藝術品進行保護,必須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藝術品的定義(主要是“審美意義”的要求),即必須達到相當程度的獨創性。

但也有觀點認為,著作權法對保護對象的獨創性要求不高,只需滿足最低水平的創造性(或“硬幣的厚度”),字體也應壹視同仁。只要是原創,就應該推定所涉及的智力表達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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