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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關閉是行政處罰嗎?
青海陳欣律師事務所黃強律師回答:
“責令關閉”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停止壹切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責令關閉是很重的行政處罰。“責令關閉”作為徹底禁止違法主體繼續經營的永久性嚴厲懲戒方式,本質上是行政機關通過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而對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采取的壹種懲罰性措施。可見,“責令關閉”完全符合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征。
青海陳欣律師事務所黃強律師分析:
從現行國家法律來看,這種處罰主要適用於行政相對人未經許可從事依法應當許可的活動,或者行政相對人的活動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如:
1.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2、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相關許可證。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黃強律師簡介
黃強律師在處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善於把握細節,考慮周全。對每壹個案件都高度負責,有效節約當事人成本,高度關註案件本身,以提供準確、專業的法律服務為宗旨,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和當事人的高度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