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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日宣判律師還能辯護嗎

法院沒判決前還能請律師辯護嗎?可以。

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權委托辯護律師,這是完全毫無疑問的。但是有壹些實際問題,作為被告人或者家屬應該考慮。

辯護律師在開庭後再介入程序,還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審程序尚未結束,尤其沒有進入法庭調查環節的,辯護律師尚可以參與庭審的主要環節,應該說還能發揮很大作用,某種程度上說為時尚不晚。但是,如果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合議庭已經明確擇日宣判,辯護律師這個時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發揮的作用應該說是比較有限的了。

從法律上講,雖然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會見、閱卷和提出辯護意見,有足夠理由的,甚至可以針對特定問題申請補充開庭,但是補充開庭畢竟不等於重新開庭,庭審不可能再重來壹次,辯護律師已經無法通過庭審程序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作用必然有限,當然,這是針對壹般情況下的結論。不排除在特定案件中,辯護律師介入程序,發現了極其有利的證據,通過申請補充開庭,推翻控方指控的,但是這應該是比較罕見的情況。

值得註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有部分司法機關在庭審後不允許再被告人委托辯護律師介入程序,應該說這是完全違反法律的,被告人極其家屬完全有權堅持自己的委托,維護自己的辯護權,辯護律師也應該盡最大的努力,促使司法機關糾正錯誤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總的來講,開庭後尤其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的,辯護律師可以發揮的作用已經打折扣,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認為有必要委托辯護律師介入程序的,還是應該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及時委托,盡量避免在開庭甚至開完庭後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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