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根據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書,及時拘留被拘留的人。需要異地羈押的,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羈押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看守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拘留所條例》第十條:拘留所收押在押人員時,應當告知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看守所接收在押人員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家屬。
擴展數據:
《看守所條例》對於落實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規範執法,提高看守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拘留。
考慮到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屬於處罰性拘留,不同於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拘留,條例將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拘留放在補充規定中,要求與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人員分開關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該條例的主要內容如下:
1.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看守所的設置和保障,解決了長期困擾看守所工作的基礎性和配套性問題。
2.完善看守所值班制度。該規定將所有在押人員、司法羈押在押人員和行政強制措施納入看守所,完善了在押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3.確定基本的工作規範。條例全面規定了拘留、安全檢查、執勤檢查、應急處理、衛生、教育、休假、拘留救濟等執法管理的各個環節。這些規定是對長期以來看守所管理好的做法和經驗的總結,是新時期新形勢下公安監獄管理新要求的具體體現。
4.它強調保護被拘留者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是本條例的壹項基本原則。這壹原則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體現了公安機關為公民執法的宗旨,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公安監獄管理的期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看守所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