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起訴狀副本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送交被告。
行政案件:起訴書副本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送交被告。
刑事案件:起訴書副本應在審判前至少10天送達被告。
壹、法院案件查詢的方式:
(1)到法院網上服務平臺;
(2)到法院進行人工或自助查詢;
(3)撥打法院服務電話12368查詢或其他法院電話查詢;
(4)聯系本案法官或助理法官。
(5)其他詢問。
二、有四種方式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1.律師出具相關立案手續,表示已經立案。
有的地方法院已經發出立案通知書,有的已經被法院查封。即使沒有立案通知書,立案的標誌也是向法院交納訴訟費,拿到相應的收據。
2.憑立案通知書或繳款書,可以到法院查詢案件的立案情況或主審法官的基本情況。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將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妳可以用受理通知書來確認是否立案。
3、如果沒有受理案件通知書,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證件到法院立案室查詢受理案件進展情況。
在法院立案庭查詢,報姓名、身份證號或在法院自動查詢機查詢。
4.可以登錄受理案件的法院,查詢開庭公告。或者去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查詢進展情況(需要開通此項服務)。
三、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程序
1.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同時填寫起訴狀清單壹式兩份,壹份法院留存,壹份原告留存。原告提交起訴狀時,如果是公民(自然人),應附上個人身份證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的,提供工商登記材料、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被告為法人的,應提供工商登記材料,被告為公民(自然人)的,應提供戶籍證明。
2.立案庭受理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後,應當在起訴狀上簽字。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即時立案,同時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法律文書送達確認書》、《訴訟通知書》、《調解通知書》和《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
3.如果法院在審查時間表後決定立案,將立即安排時間。日程安排包括確定開庭日期、時間、法庭和主審法官,以及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傳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