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結案刑事案件的案卷評查何去何從?
去人民檢察院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1,在調查階段
這兩類律師都看不到。根據法律,他們只能從調查機關了解到被指控的罪行和拘留地點。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然後提供法律幫助。
2.在審查起訴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卷宗材料是第壹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鑒定材料,包括司法鑒定、價格評估報告等。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都是這樣執行的。新《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不限於技術鑒定材料。這是律師法,領先於刑事訴訟法。這是法律改革的壹個趨勢,但由於種種原因,新《律師法》並沒有得到有效實施,律師在我國大部分省市審查起訴階段所能看到的案件材料僅限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已經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已經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案件材料,包括口供。北京的做法為全國其他省市起到了示範作用。
3.在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只能向法院提交“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候律師就可以根據證據清單了解所有的證據,將提交給法庭的“主要證據”全部復印。案件開庭後,檢察院會將所有案件材料移交給法院。這時辯護律師可以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所以二審律師有時候可以更有針對性,因為二審律師可以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壹審律師有時候只能看到“主要證據”。
二、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時應掌握哪些內容。
(1)起訴書審查。重點審查被控什麽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後果,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嚴重程度,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無刑事責任。審查起訴書引用的法律條文是否適當等。
(2)審查證據清單和證人名單。律師可以通過查閱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大致了解案件的證據體系和種類,核對調取的“主要證據”材料與未調取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之間的關系。通過檢察院列舉證人名單,了解其他證人在證明本案事實中的作用,通過與被告人見面,了解如何開展這些證據和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收集工作。
(3)主要證據復印件、照片的審查。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審查,可以知道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真實,哪些證據有疑點、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時核實。
這份文件對這個案子特別重要。無論在哪個階段,任何人都不能訪問該文件。如果辯護律師需要看卷宗,想復制卷宗內容,需要檢察院同意。但案情比較復雜,想打贏官司的律師會查閱卷宗,查閱卷宗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