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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看待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事件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因此,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符合法律規定,理所應當。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閆嘯天原是鄭州壹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標簽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壹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擴展資料: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如下: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壹學生閆嘯天,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壹窩小鳥***12只。飼養過程中逃跑壹只,死亡壹只。

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壹個買鳥人贠某,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壹個買鳥人,還有壹只賣給了輝縣市另壹買鳥人。

2014年二人又發現壹個鳥窩,掏出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準逮捕。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壹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

贠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壹審判決。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壹案的再審申訴。

《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2]?。”

2016年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2016年7月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的問題,新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材料反映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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