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起案件中,歐砍死兩人,打傷三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不清楚歐某的主觀故意,可能存在故意傷害,其中砍死兩人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案件;也可能是故意殺人,其中砍傷三人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未遂。
然而,犯罪嫌疑人歐在被追捕過程中自殺身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五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他已經被調查,他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無罪釋放。所以公安應該駁回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
歐洲的命案是因為宅基地糾紛,當地惡霸不讓他蓋房子。他不斷向有關部門反映自己的情況,沒有人出面處理;而且壹拖就是5年,他和80歲的老母親在鐵皮窩棚裏住了5年;兒子30歲,因為沒有房子,老婆還沒結婚;還有當地村民反映,他曾經救過壹個孩子和兩只海豚,可見他是壹個善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