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想要理解,還是需要壹個門道。也就是首先要了解“案串”的編號。標準的美國案例索引表格,如Roe訴Wade案,410 u . s . 113(1973)。其中:羅訴韋德案是本案當事人姓名的簡稱,也是本案的名稱。通常,第壹個名字Roe是原告的姓氏,這是最初立案的依據,或者是從下級法院提起上訴的上訴人或在有管轄權的高級法院出庭的請願人;韋德是應訴的被告的姓氏,或者是上訴案件的被上訴人,或者是高院管轄權辯護的被告。v是對的縮寫。意思是“v”。410是已公布案例中撰寫法院意見報告的人的“卷”或“書”的編號。美國是案例匯編的國家。這裏的“美國”是美國案例系列。113是案例集合中案例的起始頁。1973是法院宣判的年份。許多案例已經由不止壹個編譯器發布。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編纂者編纂的法院案例稱為“平行索引”。有幾個美國最高法院案例的非官方匯編,包括“S.CT .”和“L.ED .”,它們由私人公司印刷,提供進壹步的法院意見。雖然後壹個索引不是必需的,但壹些律師和法律作者更願意確認這些匯編。所以有這樣的案號:Griswold訴康涅狄格州,381 U.S. 479,85 S. CT.1678,14 l . ed . 2d 510(1965)。其中就有L. Ed。2d表示,該案是“律師匯編”第二輯。因為美國的case系列都是序列號,序列號從來沒有高於999的。當達到1000時,將從第二個系列的1開始重新編序號。壹些案例系列也有他們的第三個系列。當壹個案件已經宣判,但該案件的判例尚未公布時,索引可以先將頁碼留空,放入卷內,直至案件確定。例如,鮑爾斯訴羅素,551 U.S. _ _ (2007)。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案例發表在《聯邦案例》(f . f . 2d或F.3d)中,州地方法院的案例或來自專門法院的案例發表在《聯邦補充案例》(F. Supp)中,二者均由西湯姆森公司出版。它們在技術上是非正式的匯編,但由於缺乏真正的正式匯編,它們也被廣泛認為是下級聯邦法院的正式匯編。當下級法院的意見得到確認時,這壹索引也顯示在案件編號中,並在“年份”前加上“括號”。(未完,未完待續)
上一篇:有法律問題如何聯系律師?下一篇:昭通刑事訴訟律師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