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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律師為妳取證?

壹、辯護律師如何申請調查取證?

實踐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具備以下證據:

(1)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2)必須提交申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程序上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三)符合申請時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線索應當與證據有實質性關聯。

(五)支付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必要費用。

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告知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第三日,向受理復議申請的法院書面申請壹次。法院應復審壹次。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程序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也是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壹權利。然而,當律師行使這壹權利時,他們受到以下限制:

壹是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是否允許,主要看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二是必須得到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認可。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其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以證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是否嚴重。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律師取證比司法機關取證困難得多。證人或其他單位或個人拒絕會見律師,向律師提供證據,拒絕作證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和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比如律師要求了解案情的人提供證言,被拒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出庭作證。律師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親自收集、調取。律師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並不壹定要先向證人、被害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證據,只有在被駁回的情況下,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如果律師認為有些證據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並且容易滅失,或者律師收集、征集確有困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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