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運用行政幹預手段幫助實現追債,是指追債人(或債權人)在追債過程中,通過自己的努力,贏得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和支持,並通過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對債務人進行教育,勸其盡快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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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機構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實行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在建立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運行體制的思想指導下,國家逐步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主權,企業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另外,除了壹些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物資,企業的供應、生產、銷售基本上都交給企業自己想辦法解決。再加上企業的人事和用工自主權,企業的活力大大加強,國家賦予企業的權力越來越大。盡管如此,企業仍然與政府機構有著密切的聯系。經濟改革加強了政府機構如計劃、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的宏觀調控能力。計劃、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不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重要影響,而且對企業的供、產、銷過程及其生存發展也有重要影響。同時對整個地區或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經濟生活也有重要影響,如各級計委制定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銀行的信貸政策,稅務部門的稅收收入等。,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生存發展和全社會的經濟生活產生相當大的影響。
企業的業務主管部門與企業的聯系更加緊密。企業不僅要在制定生產計劃、技術革新、創造新產品等具體業務上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而且要在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和管理中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時,主管部門有義務幫助企業克服困難,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當企業經營不善,或者生產經營不合理,甚至違法生產經營時,上級主管部門也有權對企業進行整改,有機地制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不合理或違法行為。總之,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壹些經濟業務主管機關,有義務向企業或法人提供包括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的服務,有權利隨時監督企業的經營,對企業的整個經濟活動進行宏觀管理。
因為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企業或法人的主管部門,既有為企業服務的義務,同時又有對企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當追債人或債權人在追債中遇到障礙,不能采取適當措施或有效措施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時, 他可以利用債務人(企業)主管部門享有的權利,通過主管部門與企業的特殊關系,爭取債務人(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和支持,向債務人提出要求。
討債人利用行政幹預來幫助實現討債的目的,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屬於同壹個系統,即屬於同壹個主管部門時效果最佳。目前我國各種“三角債”回收難度相當大。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和自己是壹個系統,屬於同壹個主管部門,那麽這個時候如果他請求主管部門出面協調協商,久拖不決的三角債往往可以很快還清。比如某市某化工行業兩家公司和壹家工廠之間數百萬元的“三角債”,相互拖欠數年,然後化工主管部門出面協商,幾天內債務就還清了。
需要提醒討債人的是,這種請求債務人的上級機關幫助其實現討債目的的手段在討債過程中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因為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對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並沒有任何強制措施,也就是說,主管機關沒有權力命令或裁定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只有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才有此權力。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只能采取解釋教育、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或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法,努力督促債務人講信用、守合同,盡快履行到期債務合同。如果債務人是故意拖欠債務,他很可能會“用心傾聽”上級機關的勸說和教育,接受上級機關提供的壹切幫助和服務,而不理會上級機關要求履行債務的要求。對於這種債務人,我們應該找到另壹種最有效的方法。否則,討債人很難達到目的。
另外,催債人最好采用行政幹預的方式催債,作為其他催債方式的輔助手段,這不僅是因為上述行政部門對債務人債務合同的監督和幹預權有限,也是因為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地方保守主義在壹些人的思想和行為中還很嚴重。很多時候,債務人的主管部門會主動為債務人開脫,因為對於債權人和討債人來說,債務人和其主管部門的利益永遠是壹致的。
總之,討債人在決定是否通過行政途徑幫助自己達到其實際討債目的時,最好先調查主管部門的情況,弄清楚主管部門對其負債下屬還債的態度,弄清楚債務人的主管部門是否能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公正行事,債務人的主管部門是否有誠意幫助討債人。這些調查對於討債人正確判斷形勢,采取有效行動非常重要。如果追債人省略了這些必要的調查,認為國家機關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就會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辦事,盲目相信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在大多數情況下,討債人為此所做的壹切工作都成了徒勞。
2.利用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幫助催收債務。
金融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專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我國的金融機構,即各大銀行,在國民經濟建設和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中國各大銀行有雙重身份。壹方面,他們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其他民事主體有著平等互利的經濟聯系。另壹方面,它們行使國家金融管理機關的職權,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從國家銀行獲得貸款的法人、經濟實體或公民個人的整個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的信貸監管。國家銀行的這種監督職能壹方面可以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另壹方面可以在某些方面和壹定範圍內穩定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秩序,從而促進經濟發展。
根據銀行的監管職能,在我國發生債務糾紛的情況下,討債人或債權人可以幫助銀行達到討債的目的。
我國法律規定,法人之間的壹切經濟往來,除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現金的以外,必須從國家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轉帳結算。這壹規定使國家銀行具有了對企業經濟往來進行結算管理的職能。
國家法律賦予國家銀行結算管理職能,使國家銀行不僅為賬戶持有人(即法人或企業)承擔收付義務,還享有對賬戶持有人(即法人或企業)財務經濟活動的監督權。同時,國家銀行也有權依法對賬戶持有人(法人或企業)進行強制結算。
根據國家銀行的結算管理職能,如果追債人或債權人仍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債務糾紛,就不能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那麽這個時候債權人可以向國家申請救助,通過與債務人有信用關系的銀行幫助債務人催收債務。如果債務人對銀行幫助催債人催債的行為視而不見,對銀行的勸導和勸說置若罔聞,仍然固執己見,無故拖欠債務,那麽銀行有權扣款,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需要。
銀行結算管理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托收承付,即銀行為賬戶持有人付款。如果銀行需要代賬戶持有人要錢或還債,通常需要賬戶持有人同意;另壹種是托收不兌付,代開戶人收款的功能不變。與托收承付不同,銀行需要代賬戶持有人支付相關款項或清償相關債務時,無需賬戶持有人同意或承諾即可。目前,我國的全國性銀行普遍實行托收承付。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如果賬戶持有人(通常是買方)故意拖延甚至拒絕按照結算制度的規定按時支付貨款,銀行可以根據結算制度的規定對另壹個賬戶持有人(通常是賣方)強制扣款。即使買家因故延遲付款,銀行也會扣除延遲付款的違約金。
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國家銀行具有協助執行的職能。國家銀行的協助執行職能主要是指我國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經國家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仲裁、判決並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仍不履行義務,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銀行或者信用社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判決書,從債務人的銀行賬戶中強行扣劃款項或者劃撥款項,用於支付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壹個討債人對以上兩點的了解,對他順利完成討債任務很有幫助。因為可以說中國的企業無論大小都很少有不跟銀行打交道的,尤其是企業的流動資金全部改為貸款(即國家撥款改為銀行提供貸款)後,企業與銀行的經濟往來更加頻繁。因此,通過銀行的幫助,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討債人實現其討債的有效手段,尤其是我國大中型國企之間的“三角債”,由於其原因復雜,單純依靠討債人上門催債是非常困難的。當然,銀行要答應討債人的要求,答應幫他們討債,並不容易。討債人要從銀行獲得幫助絕非易事。要得到銀行的同意和幫助,討債人必須做很多工作。至於如何得到銀行的同意和幫助,沒有固定的規則可循,這就需要討債人根據實際情況來行事。壹定的公關能力和金融知識是討債人贏得銀行支持的基本條件。
3.用經濟反制手段幫助討債
所謂追債中的經濟反制,是指按照雙方同時履行合同的原則(即雙方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迫使債務人針鋒相對地履行債務的方法。
現實經濟交往中的債務合同大多是雙邊合同,即債權人也是債務人,債務人也是債權人。例如,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債權人向債務人轉讓技術,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提供轉讓費,同時享有該技術的使用權,債權人有權利獲得轉讓費,同時有義務提供轉讓的技術。債的義務,雙方是平等的。比如期貨交易,買賣雙方欠我東西,我欠妳錢,互欠對方錢。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有提前支付義務的壹方到期不支付,另壹方可以推遲履行支付義務的時間,進行針鋒相對的競爭。直到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提前支付為止。例如,如果受讓方未能按時支付轉讓費,受讓方可以延遲轉讓該技術,這樣受讓方實際上就無權使用該技術,不能獲得使用該技術的利益。在受讓方向轉讓方全額支付轉讓費之前,受讓方不會轉讓技術,這叫競爭。在真實的討債案例中,還是有很多成功的討債方法的。
這種利用經濟對抗討債的方法,被壹些討債人稱為“自動電話”原理。眾所周知,不插入硬幣就不能使用自動電話,所以人們從不不付費就打自動電話。將這壹原則延伸到討債中,可以迫使債務人改變態度,放棄故意拖欠或拖欠債務的意圖。債務的及時履行,比如某企業從商場租了壹個櫃臺。簽訂租賃合同時,寫明債務人(出租人)必須每月按時向債務人(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櫃臺經營者連續幾個月不向商場支付租金,商場最終決定終止與某企業的租賃合同。第三天,企業財務總監拿著租金找到商場,二話不說把錢還了,道歉了半天。再比如,某著名飲料廠與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該公司每天派人督促飲料廠發貨,但他們並未支付貨款。對此,飲料廠從未給公司送過壹瓶飲料。後來才知道這家公司是有名的賴賬公司,很多飲料廠都被忽悠了。只有這壹個活了下來。可想而知,如果這個飲料廠也像其他飲料廠壹樣,被某公司的謊言迷惑,迷迷糊糊地把飲料送到了該公司,幾萬元的貨款就會被耽誤。
有壹點要提醒討債人和債權人,就是在使用經濟手段討債時,要特別註意掌握分寸。
掌握經濟對策的適用範圍。壹般來說,通過經濟競爭手段追債,僅限於同壹法律關系,即同壹債權債務關系。要明確的是,僅限於同壹債務合同,這類債務合同必須是雙邊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商品購銷合同、商品交換合同等等。在這些合同中,債權人在實現權利的同時承擔壹些義務,債務人在履行債務後享有壹些相應的權利。例如,某鋼鐵公司曾在其自銷的部分鋼材中與某冰箱廠簽訂互惠合同,冰箱廠向鋼鐵公司供應指定數量的冰箱,於是鋼鐵公司供應相應數量的鋼材。冰箱廠在交付冰箱後有獲得鋼材的權利,鋼鐵公司在獲得冰箱後有向冰箱廠提供鋼材的義務。在雙方的合同中,如果壹方不履行,那麽另壹方可以用針鋒相對的方式來對抗。以冰箱廠鋼鐵公司的互惠合同為例。合同約定冰箱廠先供應鋼鐵公司的冰箱,再由鋼鐵公司向冰箱廠供應鋼材。如果冰箱廠不先供應冰箱,鋼鐵公司有權不供應冰箱廠的鋼材。直到冰箱廠供應冰箱,才供應鋼材。這種針鋒相對的方式對於鋼鐵公司來說是完全合法的,既不違反合同,也不違反法律法規。
但如果收債人或債權人在同壹法律關系中不使用經濟反措施,即在同壹債權債務關系中不使用反措施,即債務人在壹筆債務中不償還債務,而債權人在雙方的另壹筆債務中還手,則債權人和債務人壹樣,都是違約的。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債權人將承擔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冰箱廠鋼鐵公司為例。如果彼此不簽訂互惠合同,那就是兩個買賣合同,即鋼鐵公司用錢從冰箱廠買冰箱,冰箱廠也用錢從鋼鐵公司買鋼材。如果鋼鐵公司提前支付了冰箱貨款,冰箱廠延遲供應冰箱,那麽如果鋼鐵公司在收回冰箱廠購買鋼材的貨款後拒絕供應鋼材,也明確告知冰箱廠只有立即供應冰箱,才能盡快獲得鋼鐵公司的鋼材。這種對抗是法律不允許的,鋼鐵公司和冰箱廠壹樣違反了法律和合同。如果此時冰箱廠追討違約金,要求鋼鐵公司賠償,鋼鐵公司必須。這樣壹來,其結構鋼公司可能得不償失。再打個比方,某商場曾向某企業購買了壹批價值65438+萬元的商品,但該企業收到貨款後始終沒有將商品交付給商場,商場多次派人上門索要不滿意的答復。偏偏企業又要從商場購買價值654.38+0.5萬元的另壹種商品,因為這種商品是省內商場獨家經銷的。此時,商場相關人員決定先扣發企業貨款,暫不發貨,並告知企業必須履行價值65438+萬元的某商品的供應商義務,然後商場將他們想買的商品送貨上門。如果企業在履行了對商場的義務後,轉身向商場索賠損失,商場的決策者非常憤怒,最後因為無法反抗法律的威嚴,不得不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濫用經濟反制措施的結果。如果在同壹債權債務關系中不使用經濟反制措施,那麽債權人(或討債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壹種報復。是故意損害債務人合法利益的不當行為,法律必須予以懲處。
然而,在討債實踐中,有相當壹部分討債人或債權人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成功。債務人不僅沒有及時償還債務,也沒有追究債權人的責任。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我國公民法律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很多人還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權利。很多債務人也是這種情況。不知道債務人只要抓住時機,掌握事實,也可以向債權人追償違約金,賠償損失。這次成功純屬偶然。隨著中國公民法律知識的增強,討債人和債權人必須謹慎把握使用經濟對抗手段討債的法律界限。不要越界,否則後果自負。
4.利用中斷合作關系的手段幫助討債。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逐步加快,社會化大生產的程度也越來越高。生產社會化的壹大特點是,任何廠商、任何經濟實體都不可能單獨從事生產,也不可能單獨存在。它必須在與調查制造商和其他經濟實體的合作中生存和發展。而且,社會商品經濟越發達,社會分工越精細,各種生產廠家、經濟實體和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協作越多,使整個社會的產、供、運、銷形成了壹個相互依存、缺壹不可的循環系統,任何壹個環節都不能短,任何壹個環節都不能出大差錯,否則就會嚴重影響其他環節。例如,鋼鐵公司必須向它供應鐵礦石、煤、焦炭、電力等。,而提煉出來的鋼鐵必須由運輸部門運到那些需要鋼鐵的廠家或公司。如果沒有廠家收購,如果沒有鐵路、水路、公路運輸部門的運輸,那麽鋼鐵企業就無法生存,更談不上發展。再比如,如果壹部文學作品不能出版或出版,如果出版的雜誌、報紙或書籍賣不出去,所以沒有讀者,那麽這部作品就相當於不存在,沒有生命力,沒有影響力。總之,在整個社會系統中,社會成員都離不開對方,都有制約作用,都可以相互制約。
根據這壹特點,在追債過程中,追債人可以利用合作中斷來迫使違約方盡快還債,從而改變“跪地討債”的被動局面。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盡快還清對債權人的債務,就會因為債權人中斷其合作關系而遭受更大的損失,尤其是雙方達成短料長期合作的協議時,討債人通過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的債務問題會更加“有效”。在我國目前的債務現實中,對於集體企業或個體企業的債務人,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催債人采取這種方式可能是最有效的方式。因為壹旦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斷了與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甚至個體企業的合作關系,很大程度上就相當於斷了這些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或者個體企業的財路,堵住了他們的脖子,使他們的生存異常艱難。因此,債務人應當盡快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如果債務人或債權人中斷了與對方的合作關系,對方也是大中型國企,那麽債務人或債權人就不得不認真考慮,嚴肅對待。因為如果對方是大中型國企,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很可能受到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約束,受到計劃法的保護。如果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確實是國家指令性計劃所要求的,那麽追債人和債權人無論如何都不能中斷彼此之間的合作關系。舉個現實的例子,攀枝花鋼鐵公司因為三角債,長期拖欠煤炭部攀枝花礦業公司和攀枝花礦務局。特別是攀枝花礦務局本身就是國家政策性虧損企業,資金相當困難,有時連井下工人的工資都發不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攀枝花礦務局的經理、秘書等人仍然頻繁地向攀鋼公司咨詢。能還多少還多少,解決礦務局的燃眉之急,絕不中斷攀枝花礦務局煉鐵用煤的供應,因為攀枝花礦務局供應的煤是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的,礦務局必須無條件執行國家計劃。如果攀枝花礦務局中斷了對攀枝花鋼鐵公司的煤炭供應,那麽礦務局就要承擔違反國家計劃法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因此,壹旦雙方的合作關系受到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保護,債權人或討債人就只能另辟蹊徑,達到討債的目的。
此外,自從中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經濟政策以來,壹些國內企業突破了以前的限制,進行橫向聯合經營。在各種形式的合資企業中,有壹種是合作型合資企業,合資雙方或多方相互之間有合作契約,他們的合作行為受契約約束。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作也屬於這種合作,那麽追債人或債權人就不能采取中斷合作的方法來強迫債務人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就會因違約而受到債務人的懲罰和糾纏。如果合資的另壹方或各方沒有簽訂合同,債權人或收債人可以考慮這種方法,但仍需謹慎。因為合資對大家都有利,如果債權人中斷合作關系,無疑會給債權人自身利益帶來損害。
5.用“輸血”幫債務人討債。
債權人通常通過以下方式“輸血”支持債務人:
第壹,給予經濟資助。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的原因是缺乏足夠的流動資金,因而不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那麽債權人如果認為債務人只要有足夠的流動資金就可以恢復和發展生產,就可以獲得較好的經濟利益,他可以向債務人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使債務人能夠恢復和發展生產。賺取利潤,償還債務。
債權人有直接和間接的方式向債務人提供財政援助。直接援助是指債權人直接為債務人提供必要的資金,間接援助是指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銀行貸款擔保,使債務人從銀行獲得支付,發展生產,賺取利潤。
第二,給予技術支持。科學技術在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科學技術與經濟效益的密切關系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對於企業來說,技術就是效益,技術就是利潤。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技術援助和投資,如升級債務人的設備,改革債務人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提高債務人生產的產品的性能,幫助債務人開發新產品,不僅可以幫助債務人提高經濟效益,賺取利潤,還可以為債務人註入新的活力,增加發展潛力,使債務人長期受益於技術援助。
第三,給予物質支持。債務人因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原材料缺乏或者生產的產品積壓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支持債務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具體方式可以是債權人直接為債務人提供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也可以是債權人通過自己的渠道或網絡幫助債務人銷售其積壓的產品,使債務人扭虧為盈。債權人提供的物質幫助往往能使債務人得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從而使債務人履行主動。
第四,給管理“軟件”經費。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原因是其自身管理不合法,其管理無關緊要。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因自身管理不當而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應對癥下藥,給予管理“軟件”資助。
所謂管理的“軟件”出資,就是債權人幫助債務人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體系。包括市場信息的收集,根據市場變化的快速決策,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原料的保證,產品的生產質量,產品的銷售和用戶的反饋。從而使債務人生產經營正常,產品結構合理,銷售市場繁榮,經濟效益提高,利潤增加,償債能力增強。
債權人對債務人管理“軟件”的支持,看似不如給錢、給材料、給技術來得直接、直接、明顯,但對債務人的深遠影響和帶來的實際利益,往往遠不止給錢、給材料、給技術。
第五,如果債權人沒有時間和精力,主觀上也不願意花時間和精力去考慮債務人的生存和發展,主要著眼於如何使債務人盡快償還債務,那麽債權人可以給債務人壹些短期的資金援助或幫助。比如債權人可以牽線搭橋,為債務人爭取幾筆投入少、見效快的大生意,或者債權人可以把自己的暢銷產品賣給債務人,讓債務人在短時間內迅速獲得高額收益,從而盡快還清對債權人的債務。
這種幫助雖然和給錢、給貨、給技術壹樣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並沒有幫助債務人解決根本問題。壹旦債務人發現債權人提供這種幫助的真實意圖,就值得考慮債權人的如意算盤是否還能打下去。我們認為,除非有特殊情況,債權人應該幫助他人到底,采取前四種方式給債務人“輸血”。
債權人在為債務人提供“輸血”支持時,無論是給予金錢、物資、技術還是管理軟件支持債務人,都要註意風險。因此,債權人應隨時調查、監督、檢查債務人接受“資助”的情況,並及時給予指導,使債權人的“投資”真正發揮作用,債務人真正得到利益和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