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註法院官網消息了解開庭時間。
二、提前個半個小時到達庭審法院,亮出身份證進行安檢。
三、找好對應的法庭庭審現場座位坐下。
四、事先申請代理人。不公開審理案件壹般不允許旁聽,家屬想要旁聽可以以被告人的代理人身份參加案件審判,必須事先申請。
五、要嚴格遵守庭審紀律。例如: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應當起立。不得鼓掌、喧嘩、吸煙、進食。不得撥打或者接聽電話。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者使用通信工具傳播庭審活動。不得進行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二、求真務實,加強規範,切實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4.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長效機制。人民法院要在狠抓執法辦案第壹要務的同時,進壹步細化和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和信訪等環節的便民利民措施,為人民群眾提供熱情、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5.建設好、管理好、運用好訴訟服務平臺。深入推進訴訟服務中心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全面整合訴訟服務功能,優化訴訟服務窗口建設。認真做好訴調對接、立案登記、訴訟風險提示、訴訟材料接轉、訴訟費用繳納、財產保全、案件流程查詢、信訪接待等各方面的工作,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壹站式”和“全方位”的訴訟服務。
6.健全方便立案的新機制。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積極推進立案登記工作,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做好預約立案工作,積極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達、調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務,方便當事人訴訟。
7.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合理確定保全的擔保方式和擔保數額。對保全實施工作歸口管理,暫時沒有實行歸口管理的人民法院,應積極采取措施方便當事人申請和查詢。
8.健全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督促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等制度優勢,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
9.依法為當事人舉證提供幫助。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積極探索委托律師調查取證,方便當事人舉證。
10.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樹立科學均衡結案意識,正確理解、運用均衡結案指標,不能單純追求均衡結案率而故意拖延結案或者突擊結案。強化審判流程公開平臺建設,整合各類審判流程信息,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全程、及時的審判流程公開服務。實行審限監督制度,嚴格扣除審限、延長審限的審批,完善案件審限通報制度,及時告知當事人扣除審限、延長審限的理由、期限。
11.加強案卷移交工作。積極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做好壹審、二審、再審和執行案卷移交工作,明確移交期限,統壹移交方式,落實移交責任,縮短移交時間,確保移交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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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保障各方訴訟權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庭審權利,讓當事人依法充分表達訴求,完整陳述事實理由。對依法可以由當事人自主或者協商決定的程序事項,盡量讓當事人自主或者協商確定。切實保障律師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註意為當事人特別是沒有委托律師辯護、代理的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導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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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案件庭審旁聽制度。人民法院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公告案件名稱、開庭時間、法庭編號、旁聽席位等開庭信息,方便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庭審。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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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裁判文書要認真對待、全面回應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意見,具體說明法院采納或者不采納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用語要力求規範、簡潔、易懂,便於當事人明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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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切實解決執行難。積極探索完善有利於保障民生的快速執行、主動執行等機制,以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懲戒法律制度和點對點網絡查控聯動機制為抓手,積極推進反規避執行和反消極執行,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綜合運用財產申報、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聯合信用懲戒等措施,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和刑罰威懾機制,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努力提高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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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完善交納訴訟費用的便民措施。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自動取款機、POS機等設施,方便當事人交費、退費。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辦理訴訟費用的結算和退費確有困難的,有條件的人民法庭可以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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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完善訴訟費緩減免制度和特困群體執行救助制度,依法及時有效落實對加害人無力賠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案件的困難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訴困難群眾的司法救助,不斷拓寬司法救助的範圍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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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完善“訴訪分離”和案件終結機制,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積極開展網上信訪、巡回接訪、帶案下訪、遠程視頻接訪等工作,建立健全律師等第三方參與化解涉訴信訪的工作機制,及時就地解決涉訴信訪問題。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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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健全人民法庭基層訴訟服務窗口的職能。堅持和發揚“楓橋經驗”,發揮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紐帶作用,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巡回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優化人民法庭布局,構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網絡。人民法庭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執行案件,並將其直接受理和執行案件的範圍通過適當方式在本轄區內公布。
20.加強巡回審判工作。對於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地區,要以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為出發點,盡可能就地立案、就地開庭、就地審理、就地執行;要以便於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為出發點,深入到企業、社區等群眾集中、糾紛集中的地區進行巡回審判。大力推廣車載法庭等巡回審判模式,讓“流動的人民法庭”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訴訟的需求。
21.建立健全特定類型案件的“快立、快調、快審、快執”機制。對於追索工資報酬、工傷賠償等涉及廣大職工和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應當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執”的原則,盡快受理,適時調解,及時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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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極推進和規範調解工作。對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且有調解可能的糾紛、家庭與鄰裏糾紛、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以及簡單處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糾紛,應當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優先運用調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的有效對接,完善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調處化解矛盾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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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斷改進司法作風。要善於運用人民群眾聽得懂、易接受的語言和方式進行溝通交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堅決克服對訴訟參與人冷硬橫推的現象,堅決消除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不良作風,堅決杜絕任何刁難訴訟參與人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