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內非法同居如何取證
首先,自2001《婚姻法司法解釋1》頒布以來,“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經退出法律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的法律概念。其次,在實踐中,除非雙方同意同居,否則同居事實是可以被認可的。不然還是很難的。首先,要有證據證明同居雙方住在壹個地方;其次,我們要證明* * *已經同居很久了,比如兩三個月。壹般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同居地基層組織(如居委會)出具的同居證明。
2.同居者共同居住地的鄰居提供的證言,包括同居者* * *共同居住的出租房的戶主。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和視聽資料。
4.其他證據材料(包括通信、聊天記錄等。)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
二、非法同居如何處罰?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同居行為。
非法同居壹般不處罰。
當然要看同居雙方的具體情況。如果壹方已婚,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即重婚。這樣的指控不是無訴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原告起訴法院受理。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在我國目前是不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相對來說,非法同居和合法結婚,簡單來說就是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正式的婚姻登記手續之前就同居了。
生活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僅僅憑借父母主持的婚禮就同居的現象相當普遍。在城市地區,表現為以戀愛為幌子的同居形式,當然也包括壹些已婚男女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同居。總之,不管是哪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有些人認為非法同居是壹種可怕的罪行。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也許是受了“違法”二字的影響。其實非法同居只是民事問題,並沒有上升到刑事問題的層面。正是由於這種誤解,壹些非法同居的當事人往往以刑事責任相威脅,或者向對方索要巨額財物。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只要有個“證”“活”,或者及時補個結婚證,就萬事大吉了。
以上是“當前婚內非法同居如何取證”的全部內容。取證的時候壹定要註意手段的合法性,不然證據擺在那裏,但是法官不用也是讓人心疼的。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報,我們會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