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委托人簽訂合同,了解案情,就視為已經在工作,有工作就應該有報酬。因此,當事人只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應得的勞動報酬並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即可。律師通常按照合同辦事,
如果妳要解除合同,律師不會有任何情緒,因為律師不會接妳的案子,會有其他案子接,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的話,其他的都不用管了。最重要的是,律師費要按照合同結算清楚。不想交律師費,大概率不行,就算不想交違約金,大概率也不行。
談判事實上,如果妳認為案件還處於初級階段,律師還沒有完全參與為妳代理和服務,那麽妳也可以嘗試與律師進行談判,告訴妳為什麽不想聘請律師。如果律師是性情中人,與律師事務所沒有隸屬關系,可能不會向妳收取違約金,只收取應得的律師費。但是,普通的律師是不感性的,因為感性的人是做不了律師的。所以很大概率逃不過支付雙倍費用解除合同。
事實上,契約顯然是契約的精神。因此,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的終止。律師很忙。如果他接手妳的訴訟,他可能會拒絕其他訴訟。所以律師的損失會體現在合同違約金上。
當事人請了律師幫他們寫仲裁申請書,後來不想請律師了,可以通過支付相應費用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