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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看待中國農大教授李寧貪汙被判12年事件?

李寧被羈押的四年多時間裏,我和律師向檢察院、法院又多次遞交取保候審申請,都如石沈大海,再也沒有收到任何回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於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盡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李寧是年過半百的科研人員,牽扯的是經濟案件,沒有犯罪前科,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特別是從壹審庭上公訴方以及李寧的辯護律師袁誠惠、邢嘉然出示的證據看,李寧應該是無罪的。壹審休庭後,檢察院、法院都沒有繼續調查,這三年也沒有任何人提審李寧,檢察院扣押的李寧私人物品和涉案公司的憑單、電腦等均已發還,檢察院和法院凍結的涉案公司的銀行款項也已經解除凍結,在這個階段,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可以申訴,案件陷入杳無音信的等待就顯得更加殘忍且有違天理人情了。

我查不到我國官方取保候審率的數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除非已經確認判輕刑、緩刑的,否則很難被批準取保候審。有各國審前羈押的數字可以參考,中國審前羈押率至少在90%以上,英國審前羈押率約為5%,意大利15%,在芬蘭6%,日本為19.8%。可見在我國,羈押是原則,取保候審是例外。與“拘禁是例外”的國際準則是有差別的。

雖然《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其實這對犯罪嫌疑人來講也是極不公平的。首先,任何案件都有無罪、輕罪的可能,例如李寧,不論是否有罪,已經被羈押了四年多,對李寧和家屬來說,和判了四年多沒有區別,沒有任何手段可以彌補這四年多失去的自由和受到的傷害。其次看守所的條件要比監獄惡劣得多,而且不允許家人會見,不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現實案例中,為了盡早離開看守所而放棄申訴,只求盡快到監獄服刑的也不在少數。第三,如果刑期不夠折抵的,或者幹脆就是無罪的案子,由於當事人受不了漫漫無期的懲罰性羈押,容易被迫和檢察院或者法院達成妥協,現實中,關幾年判幾年的“實報實銷”做法也很常見。超高的羈押率,除了給當事人和家屬帶來巨大痛苦之外,龐大的羈押成本,以及壹旦無罪,國家賠償的支出,無疑是需要納稅人來買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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