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的範圍包括: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法院經調查後應當再審;當事人也可以對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再審。
但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是不可能提起再審的。此外,按照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再審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不能申請再審。
擴展數據
再審制度在不同歷史時期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人民法院糾正了大量的冤假錯案。在三大訴訟法實施之前,各級人民法院沒有壹個比較完整規範的審理申訴案件的程序,沒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沒有再審制度。
對於申訴案件的處理,只受理和解決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當時的申訴案件多為刑事案件。這種處理上訴案件的方式,經過幾代法官的審判經驗,形成了今天的再審制度。自6月1979 10 1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刑事再審制度開始存在。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上訴庭後,將有專門的審判機構和法官審理再審案件和刑事上訴案件。繼刑事訴訟法之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相繼實施,結束了歷史上再審制度的空白。自此,我國的再審制度逐步走上了常態化、程序化、法制化的道路。
百度百科-上訴和審判監督程序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網——兼論當前我國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