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糾正的行為。
首先,如何向最高法院上訴
上訴必須分步進行,先向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法院上訴,再向上壹級法院上訴,最後向最高法院上訴。另外,上訴要有理有據,材料充足,在法定上訴期限內。
以刑事申訴為例:
壹、誰可以投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二、申訴應在什麽時間範圍內進行?
起訴狀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起訴狀應提交哪壹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提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
四、刑事案件申訴數量是否有限制。
1.壹般情況下,申訴人對同壹刑事案件只能向同壹人民法院申訴壹次;
2、兩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上訴,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當事人再次提起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訴人仍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或者復核裁定駁回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執行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六、投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經人民法院復核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裁定;
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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