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怎樣異地報警

怎樣異地報警

異地報警的方法如下:

1、報案時帶上身份證及相關線索材料,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在壹般情況下,民警或讓報案寫報案材料,或給報案人做詢問筆錄,派出所同誌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

2、接受報警資料後,依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報案回執;

3、報警時,報案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供民警對案件進行正確判斷,至於案件的性質和立案、偵查等方面均由派出所來確定;

4、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公安初查,公安機構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構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2、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構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構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構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3、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構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4、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構經過偵查之後,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後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法院對檢察部門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綜上所述,當事人進行報案的需要攜帶相應的證據材料,向警方提供相應的信息,幫助警方對案件進行偵破,警方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對案件做出相應的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 上一篇:在刑訴法律師會見中的規定都有哪些
  • 下一篇:長春律師事務所排名前十位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